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民初489号
原告:山东德荣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328号宇润大1号楼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PFR22X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青年路与营丘街交叉口1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QLKPY2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荣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潍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德荣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山东德荣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