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4591号之一
原告:河南博清大气治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市辖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道以东、***以北**市智慧信息产业园(一期)6号厂房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博清大气治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