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民终16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96953471G,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工业园芦田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维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娆,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华,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08390010XY,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人民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谭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云飞,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
委托代理人:段浩文,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安特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99702038U,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工业园区芦田产业基地2-5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加良,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长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
上诉人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安特机械有限公司、蔡加良、黄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全敏
审判员 聂晓红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