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6090号
原告:***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
被告:武汉绿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武汉绿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葛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