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3940号
原告:南京和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运粮河东路717号富力城139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111号1幢301室G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彩之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和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南京和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南京和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和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南京和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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