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集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特70号
申请人:集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通协路288弄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婷婷,女,199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人集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商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婷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集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2018)办字第149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杜婷婷存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集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杜婷婷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其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便有些绩效考核不合格,也是因集商公司造成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集商公司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杜婷婷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集商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然上述理由实质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集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集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2018)办字第1494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集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