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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与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21民初2415号 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对原告***与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42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湘042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至2017年1月29日止”补正为“……计算至2018年1月29日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