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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802民初1867号 原告:***,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2857499U,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岭街73号新世纪家园C6-2-3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