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802民初1867号
原告:罗康,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2857499U,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岭街73号新世纪家园C6-2-304房。
法定代表人:侯雄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
原告罗康与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康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康负担。
审判长谷晓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