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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464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国际金融中心02号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74306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 被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