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民终2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74306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