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268-1号
原告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原告提供的***名下的担保房产房权证日房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将被告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