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242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学苑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曲东路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3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8000元,负担诉讼费用4635元。因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东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