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02民初4458号
原告:攀枝花市花椒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中段7号1单元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3JC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2100009,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木棉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8091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攀枝花市花椒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花椒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花椒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市花椒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攀枝花市花椒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