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与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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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与中电***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电***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宁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