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与中电***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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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电***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宁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