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申请执行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3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丰安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电***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7113865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室-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842855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坨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699182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来鱼公路**号3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33973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城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71064291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城北街万得宾馆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X2510604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申请执行中电***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宁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执30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商业承兑汇票款60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15000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按日万分之1.75计算)、案件受理费341800元、执行费130162元,共计628869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743265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进入评估程序后,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涉及多家设计、规划、审批、许可、施工等单位,暂时无法确定在建工程的价值。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在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该案具备了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