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宁夏沃尔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秦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中卫供电公司)、一审被告宁夏沃尔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沃尔德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秦毅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宁夏秦毅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中卫供电公司利用强势地位滥用合同权利屡次停电直至彻底停电,是根本违约方。参照《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中卫供电公司负有持续供电以确保宁夏秦毅公司正常用电的义务,中止供电应履行法定的报批程序和约定的书面通知义务,解除合同的应履行书面通知程序等基本义务。宁夏秦毅公司虽欠付电费,但宁夏沃尔德大酒店提供了8000万最高额保证担保,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电费,为电费清偿提供了充分保障,而中卫供电公司却无视上述事实,屡次强制停电。造成宁夏秦毅公司各项损失7900余万元。在停止供电后全国铝镁市场价格上涨至今尚处高位,由此亦造成数千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秦毅公司作为上诉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宁夏秦毅公司继续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而且,宁夏秦毅公司在二审中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放弃了其二审程序救济权利,现申请再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宁夏秦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