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张某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02民初4463号 原告:张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63207173J。 负责人:杨某。 被告: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0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