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02民初4463号
原告:张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63207173J。
负责人:杨某。
被告: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0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