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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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3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某、崔某,系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佳盛远大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申请执行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鋆嘉华经贸有限公司、北京燕中化工有限公司、西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宁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执30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商业承兑汇票款6000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15000元,案件受理费341800元、执行费130162元,共计628869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宁国用XXXX号证(450250.92)平方米工业用地,经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最终以29421042元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款接收以物抵债,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