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5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桂花园(现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广场(**)**楼1206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6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321677.6元(已含执行费4682元、**履行利息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677.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21677.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