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 法定代表人:韦。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莫。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其为避免再审程序影响其通过强制执行回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