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1939号
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8号******广场(北区)3号楼12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崇山二区A-04地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4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