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监2号
一审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广场(北区)3号楼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瑛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碧荔阁E601。公民身份号码:432××××××××××××061。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W6BPO5R。
法定代表人:***。
一审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128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