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再1号 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广场(北区)3号楼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6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瑛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碧荔阁E601。公民身份号码:432××××××××××××061。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W6BPO5R。 法定代表人:**1。 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尔公司”)与原审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遨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128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认为原审判决中的部分利息计算有误,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期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实有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粤1284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新威尔公司因目前经营需要,急于通过强制执行回款,为避免再审程序直接影响已生效的原审判决的执行,其同意放弃原审判决漏判的部分利息,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再审申请,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12民申9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再审申请,后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终结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