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再1号
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广场(北区)3号楼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6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瑛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碧荔阁E601。公民身份号码:432××××××××××××061。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W6BPO5R。
法定代表人:**1。
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尔公司”)与原审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遨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128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认为原审判决中的部分利息计算有误,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期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实有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粤1284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新威尔公司因目前经营需要,急于通过强制执行回款,为避免再审程序直接影响已生效的原审判决的执行,其同意放弃原审判决漏判的部分利息,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再审申请,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12民申9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再审申请,后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终结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