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1408号
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866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8号******广场(北区)3号楼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19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68元,减半收取13,884元,由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