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申请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皖1502执恢6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5498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三十铺悠然蓝溪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2594285508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茂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三十铺悠然蓝溪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79G。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安徽茂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位于六安市金安区、301、302、401、402;637#楼101、102、201、202、301、302、401、402;661#楼101、102、201、202、301、302、401、402;675#楼101、102、201、202、301、302、401、402室商业用房以流拍价为18024634.8元抵付所欠执行人安徽省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不足部分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皖1502执恢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