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友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5361号 原告:***,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友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苑26幢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NFLA7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广场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5489XB。 法定代表人:**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友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