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恢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
被执行人: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
被执行人: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邓尚平。
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903民初4848号民事调解书、(2021)湘0903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无足额财产、无证券;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公积金缴存记录;保险公司反馈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收益。查询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湘HD××**北京牌车辆一台,但该车辆没有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2年7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84500元,尚有18845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审 判 员 黄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