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1334号
原告: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6、8栋2020房。
法定代表人: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伶,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九富家居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芬。
原告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富家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8元,减半收取计3,804元,由原告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 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晟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