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宁夏彭阳县人,住宁夏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宁夏隆德县人,住宁夏隆德县。
上诉人陕西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某公司以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上诉人陕西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