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白县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31民初409号 原告:太白县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白县咀头镇。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太白县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太白县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白县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