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知民初143号
原告:湖北云图智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26号昊宇大厦10楼10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科迪巨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2012-083)B26幢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云图智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科迪巨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3月7日,原告湖北云图智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另,原告湖北云图智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图智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云图智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