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20983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第三人某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苏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