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93号
原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耿振岗,总经理。
被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67号。
负责人:王庆科。
原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4.00元,减半收取计4817.00元,由原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高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