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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14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波,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高青县。
第三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耿振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