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县清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行长。
代理人:李凯,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孟淑珍,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县高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耿振岗,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淑珍、***、**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淑珍、***、**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22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士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