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2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美,淄博张店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耿振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越,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区昆仑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淄川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淄川区昆仑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