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誉堂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第21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路**中佳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孙红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民,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文德镇文德村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誉堂公司)与被告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阳园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曲阳园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金誉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民,**及其与曲阳园林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誉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宿马市民公园主体雕塑制作安装项目承包合同》;二、判令曲阳园林公司与**向金誉堂公司连带返还66000元;三、判令曲阳园林公司与**向金誉堂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0元;四、判令曲阳园林公司与**向金誉堂公司连带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金誉堂公司与曲阳园林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宿马市民公园主体雕塑制作安装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曲阳园林公司的承包范围、工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金誉堂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向曲阳园林公司支付预付款36000元,2019年10月23日应曲阳园林公司要求提前支付进度款30000元。2019年10月25日金誉堂公司到曲阳园林公司处查验雕塑进度情况,发现其进度滞后,施工工艺粗糙,材料厚度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金誉堂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曲阳园林公司发送《通知》及《整改通知书》,但其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由于曲阳园林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因曲阳园林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曲阳园林公司、被告**共同辩称:金誉堂公司诉请不能成立。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曲阳园林公司是独立法人,应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双方往来账目可以证实,均为公对公,没有和**个人私下来往账目,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本案承揽合同之所以没有完全履行,是金誉堂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进度款造成。按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支付预付款36000元,主体完成经甲方确认进度款为72000元。曲阳园林公司将雕塑主体完成后通知金誉堂公司到现场验收,其到现场后提出了部分整改意见,曲阳园林公司已经对整改意见合理部分做了改进,金誉堂公司认可后同意支付进度款,让曲阳园林公司开发票,发票出具后,其仍然不愿意支付进度款,系金誉堂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其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曲阳园林公司反诉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反诉原、被告签订的《宿马市民公园主体雕塑制作安装项目承包合同》;二、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雕塑完成总量的百分之七十加雕塑剩余进度工程款合计60000元及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付合同总款项的百分之三,付至付款之日);三、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损失85000元;四、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办案全部诉讼费用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宿马市民公园主体雕塑制作安装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出具发票给反诉被告,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此期间反诉原告多次主动跟反诉被告协商,并按其要求完成了全部工作,反诉被告还是不付进度款,但反诉原告的工作已经完成,至今反诉被告尚拖欠反诉原告进度工程款60000元。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反诉原告车间机械闲置,拖欠工人工资,其他损失等计85000元。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诉至法院。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金誉堂公司辩称:一、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支付进度款有两个条件,一是主体完成,二是甲方确认。根据微信聊天内容,反诉被告到反诉原告处时查验时主体尚未完成,工期延误,同时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其整改,但反诉被告也一直未收到其整改完成的通知,经济损失是由于反诉原告自身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尚未知晓。故应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金誉堂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曲阳园林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宿马市民公园主体雕塑制作安装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因项目需要,将宿马市民公园主题雕塑制作安装项目交由乙方完成,合同总价180000元,工期46个日历日内完成。对于验收约定,乙方施工完毕后,由双方组织人员共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甲方通知乙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完工后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30个日历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关于付款方式约定,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20%的项目预付款36000元,乙方在锻铜雕塑主体制作完成后,甲方派人到乙方工现场查验,或甲方委托乙方拍雕塑照片及视频由甲方确认,甲方确认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项目进度款72000元;乙方在锻铜雕塑全部制作完成后,乙方派人到工厂现场查验,或甲方委托乙方拍雕塑照片及视频由甲方确认,甲方确认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项目进度款36000元,乙方收到款后就立即安排发货到甲方指定现场并安装。双方对尾款的支付亦有约定。对违约责任约定,因甲方责任造成返工停工等,甲方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项目总价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等。甲方不能按规定支付项目款,每延误一日,甲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3%违约金等。此外还约定的乙方违约,甲方因追偿所支出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2019年9月19日,金誉堂公司支付36000元与曲阳园林公司。

双方2019年10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将视频发与金誉堂公司孙红军,孙回复包铜板后,安排时间前往查验。10月18日,孙要求发票可以开过来,曲阳园林公司出具108000元的发票。10月22日,**要求孙支付进度款,称前期花费6-7万元,并称雕塑底部钢管材已联系供应商,向供应商转进度款才能开始制作,方能不耽误工期。同年10月23日,金誉堂公司向曲阳园林公司转款30000元。10月25日,孙红军一行二人前往曲阳雕塑现场,10月26日,**提出要求付进度款,称铜板已花费7万元,还不包括人工费等,拟提前将下面的钢管与厂家提前订制,已无钱垫资。**称进度款不付,进度不能继续。孙称系因担心影响工期遂提前支付3万元进度款。

2019年10月26日,金誉堂公司向曲阳园林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载明甲方于2019年10月25日委派甲方代表孙红军和丁云飞到曲阳制作现场查验生产进程和生产质量,经甲方代表查验发现乙方生产进度和质量问题严重,特此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严格按合同生产质量要求生产。整改意见:一、乙方生产进度滞后,请乙方组织抓紧时间施工,确保按合同期限交货。二、乙方钢架结构设计不合理严重影响雕塑质量安全,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到位。三、乙方施工粗放,工艺粗糙,乙方应及时整改,保证雕塑整体效果符合要求。四、乙方原材料铜板实际厚度不足20mm,未按合同要求生产。

**对于以上整改意见回复孙红军称:“我这边一直都在履行合同,主体完工让您过来验收,您没来,让我这边锻造铜板,让我开好发票,这几天进度款下来,到现在也没下来,铜板锻造过程中,您这边过来说主体不行,主体哪里不行,你这应该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此后**微信又称,”骨架内部确实少一些,但是绝对没问题,因为那部分不是承重点,第二天就安排工人加固了。你说哪不行,我也没有说不改,我都按要求进行修改”。孙回复:“质量一定要保证,并要求拿出整改意见”,**回复整改意见明天一早发出。次日,**回复铜板厂家回话已经不同意继续,金誉堂公司该起诉就起诉。此后,孙要求**将项目推进计划发出,以方便安排底座施工及其它准备工作,**回复:“得去保定与厂家协商”;孙回复:“中午商定的把推进计划做好发给我,我再预支进度款给你,你再次言而无信”。**回复:“你来曲阳,或我去合肥起诉你”。雕塑制作因双方产生争议搁浅,双方当事人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光盘、转款凭证及一致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受约束。合同约定预付款36000元,金誉堂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曲阳园林公司亦实际投入雕塑制作,双方约定雕塑主体制作完成后,曲阳园林公司应到场查验合格后支付72000元。但在雕塑主体完成后,金誉堂公司在锻造铜板过程中前往查验,虽双方约定查验合格支付72000元进度款,但是锻造铜板需由曲阳园林公司向第三方订制铜板,曲阳园林公司也为此支付35000元定金,而金誉堂公司在支付部分进度款30000元后,提出质量问题要求整改,此时曲阳园林公司则坚持要求支付相应进度款方能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经协商,金誉堂公司同意由曲阳园林公司出具推进进度计划后支付进度款,此举应当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只是前提变更为曲阳园林公司出具推进进度计划。但曲阳园林公司以第三方拒绝履行合同为由,并未按约出具推进进度计划,至此,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双方均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赔偿损失。本案中,金誉堂公司虽对雕塑主体部分查验未予认可并要求整改,但随后也同意由曲阳园林公司出具推进进度计划后支付进度款,系曲阳园林公司并未按约推进,对双方合同履行未果负有主要责任。金誉堂公司对当初未严格按合同履行到现场查验致曲阳园林公司已向第三方订制铜板导致合同履行风险增加,亦有过错。本院对双方责任比例确定为曲阳园林公司承担对方60%损失责任,金誉堂公司承担对方40%损失责任。本诉原告金誉堂公司诉请曲阳园林公司返还66000元,本院部分支持其诉请;诉请支付律师代理费,因未提供支付凭证,不予支持。曲阳园林公司反诉请求金誉堂公司按进度款支付60000元,本院认为,按约支付进度款以最终交付定作物为交换条件,本案合同解除后,雕塑半成品已无交付必要,且曲阳园林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雕塑半成品材料费的具体金额,故对曲阳园林公司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已完成的雕塑材料归曲阳园林公司所有。同时曲阳园林公司诉请赔偿损失85000元的构成为铜板订制费35000元,另50000元为人工工资,本院认为,铜板订制费35000元为实际支出,曲阳园林公司自行承担60%责任后,金誉堂公司应返还14000元,人工工资部分虽确有支出,但曲阳园林公司诉请支付50000元,显然依据不足,本院酌情支持应当由金誉堂公司承担曲阳园林公司该人工工资损失4000元。此外,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本、反诉主张的违约金,相互抵销。金誉堂公司以**系曲阳园林公司一人股东为由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因金誉堂公司系向曲阳园林公司转款,且无证据证明**与曲阳园林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故对金誉堂公司该节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宿市民公园主题雕塑制作安装项目承包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人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39600元;

三、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000元;

三、以上判决第二、第三项折抵,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216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60元,曲阳县缔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负担8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造园林雕塑有限公司660元,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泽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