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366号
申请人:橙色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1号楼1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审理申请人橙色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唐志峰银行存款18411793.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唐志峰银行存款18411793.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橙色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