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366号之一
原告:橙色*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1号楼1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橙色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橙色*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橙色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1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136元,由原告橙色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