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3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橙色*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1号楼1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橙色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鲁0613民初3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唐志峰银行存款18411793.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橙色*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泽尔塔自动化有限公司、**、唐志峰银行存款18411793.6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