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

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初376号
原告: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阳,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602-1室。
法定代表人:魏宏杰,执行董事。
原告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确认合同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1601714.6元;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60171.46元;4.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签署《协同研发设计环境项目(一期)系统软件定制开发、许可购买和实施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的协同研发设计环境项目(一期)提供I2DE软件产品授权、定制及二次开发实施服务。合同总金额2501216.62元,按实施进度分批付款。项目实施周期为6个月,运维周期为1个月,2020年8月03日正式启动,2020年11月02日前完成初版测试并上线试运行,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终版上线运行,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合同签署后,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已支付合同款共计1601714.6元。但由于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因,项目实施严重逾期,直到2021年3月10日才上线试运行,且上线试运行过程中,存在系统软件核心功能不稳定、性能不达标、数据丢失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项目至今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验收,给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多次沟通催促,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仍无法解决上述存在的技术问题,为避免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损失继续扩大,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于2021年8月31日向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协同研发设计环境项目(一期)系统软件定制开发、许可购买和实施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就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以及相关违约责任承担协商不成。
被告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协同研发设计环境项目(一期)系统软件定制开发、许可购买和实施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合同标的为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研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以及根据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的要求对该计算机软件产品所进行的二次开发服务。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技术标的物为计算机软件,且本案实质争议涉及上海睿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付的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等相关技术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美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新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