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3民初2801号
原告: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橙色*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盛世五州智能科技股份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二路**高新水晶城****/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世五州智能科技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智能零售机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96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河北雄安锕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锕米”)于2019年6月28日签署《智能零售售卖机V2.1定制开发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约定雄安锕米从原告处采购智能零售售卖机20000台,150元/每台,含税总价合计300万元;分批下单,每批不少于3000台,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0000台,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订单。合同签署后,雄安锕米一直未履行。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5日签署《采购订单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V2.1迷你套机3000套,160元/每套,含税总价合计48万元;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订单合同作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原合同约定,如原合同条款与本订单合同冲突矛盾的,以本订单合同条款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约交付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被告按约定已支付货款38.4万元,但剩余尾款9.6万元至今一直拖欠未付。2020年6月8日,原告、被告、雄安锕米就原合同签署《合同转让三方协议》,约定原告同意雄安锕米将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至被告,被告同意接受并承担原合同中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2020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合同签署《智能零售机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至少完成累计10000台的设备采购,每批次订单不少于3000台,若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采购,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
告承担原告研发投入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履行,经原告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被告仍未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经查,原告所诉被告已于2021年8月25日注销,被告主体资格现已不再存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