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橙色*(无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无锡橙色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14执保777号
申请人: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BYRWB57,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殷某,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div>
法定代表人:殷某。
被申请人:无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殷某。
被申请人:无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殷某。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div>
法定代表人:殷某。
申请人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殷某、××××有限公司、无锡××××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殷某、××××有限公司、无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橙色云互联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殷某、××××有限公司、无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