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2民初10701号
原告:江苏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某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苏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2025年1月22日,原告江苏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0元、保全费2274,合计5554元,由原告江苏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