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5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该案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098.2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6月17日,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由***办理本案,执行费321.00元,案件受理费25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098.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1.00元,案件受理费251.0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反馈。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保险情况,查询结果如下: (一)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各资金账户进行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税务、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执行员到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工商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H77WB4W。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经济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经贵州省紫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执行员到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户籍地村进行线下调查,经该村村民委员会反馈,***、***系该辖区居民,在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在执行攻坚中打一场“人民战争”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向申请人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告知相应权利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无意见。 五、2021年11月19日,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其表示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院依法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掌握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098.2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8098.2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准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进行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