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8403833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新城区检察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H77WB4W。

法定代表人:伍文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兰州维克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098.2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21.00元,案件受理费251.00元,共计28670.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好仕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670.2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