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83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0年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田某某,男,1969年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宁波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宁波某某公司、中国某某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