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6212号
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一支路***大道增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175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工业新区***东一号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65121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5元,减半收取计391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彦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