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3616号
原告:***,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系原告***丈夫),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175184),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一支路丰泽三大道增8号厂房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诉称,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支付产假工资,也没有和***联系。***与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未果。***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诉请求。***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和产假工资12084元,本案诉讼费由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办理注册地转移,经营地和注册地均不在天津市东丽区,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曾为天津市东丽区增8号,现已迁移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一支路丰泽三大道增8号厂房1,实际办事机构亦在该地址。***主张其曾在天津市东丽区工作,后工作地点搬迁至天津市津南区,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工作地点一直在天津市津南区。***未能就其主张的曾在天津市东丽区工作提供证据,双方一致确认***曾在天津市津南区工作,且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津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